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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管理办法55条亮相 30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8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发布实施
  ○在改革动议上,调整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
  ○将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 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
  ○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上,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
  ○在停牌时间的安排上作了调整,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最近起草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昨晚将征求意见稿在其电子政务网(www.csrc.gov.cn)上公布。
  《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改革期间的操作程序,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广泛吸收各方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改革的要求,在保持试点基本制度安排连续性的前提下,对程序规范和政策导向做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五十五条。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操作程序。主要变动有五项:一是在改革动议上,由试点期间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调整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
  二是建立合议制度。根据《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是为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是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
  三是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上,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在方案的修改上,为了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信息不对称,由试点期间依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
  五是停牌时间的安排上作了调整。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试点期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主要是规范改革试点的基本操作流程,没有就改革方案和相关主体提出明确的政策导向。《管理办法》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总结试点阶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改革方案制定和下一步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的政策导向:一是明确改革方案应当兼顾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当包括稳定股价措施、异议非流通股股东退出安排等相关内容;并为股权分置改革与资产重组组合运作提供了操作路径。二是强化了保荐机构的职责。三是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承诺的基本要求和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8月30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将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发布实施。(记者 林坚) 
  上海证券报 


钟英评论:

与《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相比,《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然更具操作性,对以往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在政策上给出明确的答复。这将有利于稳定市场情绪。

《管理办法》关于监管、方案修订的限制以及停牌时间做的修改都加强了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对一般投资者来说是个好消息。

《管理办法》对特殊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作了指导性说明,与市场预期基本一致,建议投资者关注A+B类且股权分布悬殊的个股。《管理办法》要求稳定股票价格,但是从G广控和G宝钢的护盘情况来看,结果并不理想,如何合理的稳定价格还是需要上市公司认真思考,投资者可以考虑出现的短期套利机会。

2005 年 08 月 29 日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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